这是豫中平原上一个普通的农家小院,然而却是大门紧闭,从坍塌的院墙向里望去,齐腰深的枯草在冬日的寒风中微微抖动。人们不会相信,这就是曾经轰动全国的郑州“12.9”持枪抢劫银行的主犯张书海的老家。而当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几名法官看到这败落的情景时,一张张脸上写满了无奈。
臭名昭著的张书海制造了惊天大案的同时也给自己的家庭带来灭顶之灾,大儿子和他被判死刑,妻子也被判刑,这当然是罪有应得,但是,他们却留下了3万元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
人死了,家里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事人又不放弃要求赔偿的权利,怎么办?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其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尤为困难。
一、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积案的基本情况
据统计,到2005年底,河南省郑州市两级法院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积案共有366件,在未执结的案件中,其中143件是被执行人被判无期徒刑以上的(包括死刑、死缓案件), 48件是被执行人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156件是被执行人被判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立法的不足,致使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家属转移财产,导致执行不能。为了保证被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得以实现,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候,可以查封或扣押被告人的财产”。但这一规定并不能真正的让被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得以实现。
一方面,从时间上看,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被害人可以在刑事案件立案后至一审判决宣告前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在立案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及检察院无权对民事部分做出处理,也无权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只能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如果和解不成,只有案件起诉到法院,法院才能对民事部分进行处理,而这时距被害人权利被侵害之日已有一段时间,未在押的被执行人或在押的被执行人的家属完全有时间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转移,这样到案件执行时,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这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法律规定刑事被告人对被害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后,不但要处于相应的刑罚,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被告人对被害人赔偿后是否可以减轻其刑罚,对此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一些有赔偿能力的被告人认为,即使进行了赔偿,也得不到减轻刑罚,而且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有的被执行人认为“要么挨打、要么受罚,不能既挨打又受罚”,所以只要法院判处其刑罚,就拒绝赔偿,这也造成了案件难以执行。
(二)被执行主体的特殊性造成执行不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执行主体和其他民事案件的被执行的主体大不一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数为正在接受刑罚的人。这些特殊的被执行主体,主观上他们根本就没有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诚意,特别是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被执行人,其家属也不愿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客观上被执行人又被限制人身自由,在这种条件下,被执行人家属就采取多种手段隐匿、转移被执行人的财产,导致执行不能。
另外,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即犯罪人越来越趋于低龄化,许多犯罪人在经济上并不独立,而又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农村“越穷越熊”的人犯罪更无赔偿能力,加之人民法院在执行此类案件中坚持“罪责自负”的原则,只能执行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受害人)的实际赔偿不能到位。
(三)法院判决标准与被执行人实际履行能力脱钩,造成不能全部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赔偿数额,是根据被害人实际造成的损失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做出的,而不是根据被告人有无实际赔偿能力做出的判决,被害人不愿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认为得不到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全部数额,就是法院的问题,就到处上访造状,使执行工作雪上加霜。
如朱平均、李爱枝与朱利锋、张路明、张广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朱平均、李爱枝之子朱彬被朱利锋、张路明、张广华绑架至死,三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判决民事赔偿100000元,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调查得知,三被执行人均为农村人,靠种植农业为生,无其他经济收入,家中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确实无履行能力。朱利锋之父因病去世,其母亲改嫁。申请人由于丧子又得不到赔偿,就认为是法院执行不力,就上访告状,给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被动。
(四)案件本身的特殊性,致使无法执行。一是被执行人自身经济状况差,无民事赔偿能力;二是异地作案、流窜作案的犯罪增多,执行法院与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相去甚远,造成法院在诉讼或执行阶段调查、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难度大;三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多为偶发性,被害人对被告人不够了解,所以难以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五)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措施有限。一是在财产控制上存在滞后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由于很少采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措施,所以一般只能在执行案件立案后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导致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完全有时间在侦查、起诉、审理如此之长的阶段内将财产转移。二是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有限。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一般已在监狱内服刑,已经接受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民事案件常用的拘传、罚款、拘留等措施,甚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而言根本无法适用。实践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实际上往往处于其家属的掌控之中,对于不配合的家属法院找不到法律依据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三是激励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机制缺乏。附带民事执行与否和刑罚执行没有关联,一般不会影响被执行人的减刑、假释,所以被执行人往往缺乏履行义务的积极性。
三、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一)建立财产状况协作调查制度。从刑事案件侦查立案开始,由侦查机关对可能会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包括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等进行调查,并开具清单,随卷将调查结果移送后继机关,以便于后继机关进一步了解、查清财产状况。这一制度应当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中,这样,一方面,执行人员在执行初期便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执行方向有了一个初步的概念,另一方面,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在申请执行前就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也能正确对待执行结果。建立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为刑事附带民事的执行提供财产线索。
(二)完善财产保全制度。财产保全制度,对控制被告人的财产,防止其转移、隐匿财产有着重要的作用,是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强有力的保障。一方面,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阶段,被害人一方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时,可以一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将被害人财产保全申请移交人民法院执行。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至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的财产保全,由被害人一方直接向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为了督促被害人尽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规定在保全措施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限,逾期不起诉的话,就解除财产保全。
(三)建立财产追踪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根据该条规定,对于那些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并不代表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责任就此结束。无论被执行人是在服刑期间或是在刑满释放后,任何时间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人民法院都可以继续执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以较完善的财产追踪制度为前提。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追踪,单靠人民法院是不可能做到的。因为人民法院不可能了解被执行人的动向,而且有的被执行人在监狱内服刑较长时间,人民法院没有精力这么长时间地对被执行人进行追踪,这就需要群策群力,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都积极参与,同时应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网络体系。
(四)建立协助义务人制度。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由其家属实际保管和使用,因此有必要在执行中建立协助执行义务人制度,即在被执行人服刑期间,由被执行人财产的管理人(通常为被执行人的家属)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代为履行赔偿义务,该财产管理人便是协助义务人。这和负有协助查封、冻结等义务的银行、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单位一样。这种协助是一种义务,无论其是否愿意都必须履行,如果其不配合甚至阻挠抗拒,就要承担协助义务人妨害执行应承担的责任,如罚款、拘留等。如果其擅自转移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限期追回相关财产,在限期内不能追回的,应当在所转移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此种制度将被执行人家属从原来的案外人上升到协助义务人,其责任的加重可以有效地防止被执行人家属不配合执行的现象发生。
(五)进一步完善委托执行。一是简化委托手续。根据规定,现在委托案件由各省市高级法院统一委托给受托地区的高级法院,然后再委托到具体法院,手续复杂,耗时较长,影响了委托执行的效率。因此,可以改为直接委托当地法院同时报备高级法院。这样缩短了委托的时间,便于和委托法院之间的联系,又不影响高院对委托案件的监督。二是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执行。这样就近执行,更利于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三是委托法院应加强对委托案件的监督。包括由专人负责处理案件的委托和催告,对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中止或终结执行加强把关审查,必要时可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了解情况等。
(六)适用先予执行制度。对于那些如果不先行给付将影响被害人生活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应将执行的时间前移,在诉讼中采用先予执行制度,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七)注重诉讼中调解。一是全程加强调解工作。除了人民法院在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中主持调解工作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阶段针对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也应当主持调解,有利于解纷息诉,使被害人及时得到赔偿。二是给付方式上要有利于执行。在调解时应注意给付方式的可行性,一般要求即时给付,对于分期支付或在一定时限内支付的,则应当提供担保。
(八)将刑罚执行与附带民事执行相结合。执行人员应将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的相关情况及时通报被执行人所在的刑罚执行机关,在被执行人申报减刑、假释时,刑罚执行机关及相关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其服刑表现及履行附带民事赔偿的表现,特别是对那些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在决定是否减刑、假释时,应从严掌握。
责编/小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