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惠济法院积极服务新农村建设

  发布时间:2006-06-14 08:29:56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工作会议精神,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近日,惠济区法院制定下发了《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法律保障的工作意见》,具体措施是:

    一、加强对涉农刑事案件的审理。严厉打击各类涉农违法犯罪活动及严重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的犯罪,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严惩破坏农田水利、电力、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等坑农、害农的犯罪活动,促进搞好农业生产;依法严惩横行乡里、欺压百姓的流氓恶势力犯罪,维护农村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二、依法审理好涉农民商事案件。及时审理好各类农业承包、转包、租赁等合同纠纷,维护农业生产秩序;审理好涉农作物种植、农产品购销合同纠纷,帮助农民及时收回合同款项,确保农业生产资金;依法审理好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以及婚姻家庭、继承赡养纠纷等案件,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文明。

    三、高度重视涉农诉讼调解、疏导工作。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通过庭审前调、庭审中调、宣判前调等多种方式,及时运用调解手段,化解农村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同时,针对涉农案件争议标的小、事实清、关系不复杂的特点,积极运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缩短办案周期及时化解矛盾。

    四、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前沿阵地作用。充分利用法庭深入乡村,贴近农民的优势,通过公开就地审判,以案释法,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对基层调解组织的指导和对民调人员的培训,全年民一庭和两个法庭对民调人员培训2次以上,运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将涉农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促进和谐农村的建设。

    五、加强涉农行政审判工作。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及时公正地审理涉农行政案件,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大涉农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执行。

    六、加大涉农案件的执行力度。优先执行与农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件,对影响农村和谐的邻里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影响生产的土地承包案件及拖欠进城务工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同时,要为被执行对象保留必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费用。对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制裁。

    七、加强涉农立案和信访工作。通过上门立案、电话预约立案等方式,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涉农案件,及时依法立案,切实解决农民告状难问题。高度重视涉农案件的初信初访,认真做好判后答疑工作,积极引导涉农当事人以合法的形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防止因工作不到位引发或激化矛盾。

    八、加强涉农司法救助工作。坚持司法为民原则,在立案、审理和执行环节上,充分为涉农案件当事人着想,切实方便农民群众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对涉及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等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予以减、免、缓交诉讼费,确保经济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九、加强对农民诉讼的指导。针对农村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诉讼能力低的情况,坚持向当事人发放《诉讼指南》、《诉讼执行风险告知书》,详细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及超过诉讼时效、举证期限、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风险,节约诉讼开支。

    十、广泛宣传法制。通过举办法律培训班、法制宣传等形式,深入乡村大力进行普法宣传,广泛宣传《民法》、《婚姻法》、《行政处罚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及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结合典型案件的审理,选择在农村易发或有影响的邻里、赡养纠纷,就地公开开庭,公开宣判,以案讲法,弘扬法制,普及科学,反对愚昧。

    十一、做好审判延伸工作。积极探索法院工作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方法、新途径,加强对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的调研,增强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及时向有关单位、镇、办、村提出司法建议,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十二、进一步做好包村工作。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安排,深入我区试点村贾河、整治村胖庄,听民意,查民情,办实事,积极配合驻村工作队开展工作。

    十三、主动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监督。要牢固树立党的领导和服务大局的理念,坚持党的领导,始终把法院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之下,忠实地履行服务大局的司法使命,审判和执行工作要服务和服从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工作中遇到涉及农村政策、影响农村稳定的重大案件,及时向区委、人大请示汇报,争取支持,在区委的领导下依法公正地行使好审判权,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编/小徐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