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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夫妻”严重违反《婚姻法》

  发布时间:2006-06-07 17:22:43


    在中牟县韩寺镇某村,有一特殊家庭,弟兄两个30多岁了还一直打着“光棍”。情急之下,小儿子与女儿便在父母的默许下,开始偷偷同居,后逐渐公开以夫妻身份生活,并于1990年生下一女。但是,由于受重男轻女错误观念的影响,这对兄妹夫妻在生下这个女孩后,还想继续再生一个男孩子,幸被当地计生部门及时发现并严密监控予以阻止。

众人证实情况属实

3月14日下午2时许,在报料人的指引下,记者来到了被指是亲兄妹结婚的中牟县韩寺镇某村陈咄咄(化名)、陈哓哓(化名)的家。他们家4间半破旧砖房夹在众多二层小楼间,异常显眼。

在其家紧邻的一个养着猪和羊的小院里,记者见到了七十多岁的张大爷,他说,陈咄咄家总共6口人:陈咄咄自己、妻子陈哓哓即他的亲妹妹和女儿陈楠楠(化名),以及他的父亲、母亲和一个哥哥。

张大爷说,村里人都叫陈父的外号,而不叫他的官名。其大儿子即陈咄咄的哥哥现在已50多岁了,还是光棍一个。二儿子陈咄咄今年也40多岁了,陈哓哓今年刚满30岁。陈咄咄和陈哓哓结婚后又生了个女孩儿,一家6口人就住在这里。另外,该村的20余位村民也向记者证实陈咄咄和陈哓哓确系夫妻,大多村民认为,这种事“给全村人的脸上抹了黑,是全村的耻辱……”同时,该村村委会主任也向记者证实了陈咄咄和陈哓哓确实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居住。

3月14日下午5时许,记者来到了中牟县当地镇政府进一步核实情况,该镇党委副书记陈某也确认情况属实。陈副书记还气愤地说,6年前他来到这个镇工作,获悉陈咄咄亲兄妹“结婚”的事情后,就曾带人前去进行过极力的劝阻和严肃的批评,可陈咄咄的父亲却死活不听,事后又接连去了几趟,都无济于事,且此后陈父还找到他说,如果不让陈咄咄他们兄妹结婚,就要乡里再给陈咄咄找个媳妇。

    亲兄妹结婚属无效婚姻

    昨日下午,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孟律师告诉记者,亲兄妹结婚违犯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自始无效,当然更不合法,也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亲兄妹结婚即便领取了结婚证,从法律的概念上来说也不能叫结婚,只能叫同居。但同居期间所生子女是无辜的,与父母的关系并不受影响,双方都有抚养的义务。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近亲结婚不但是社会的倒退,而且是无视法律的行为

    王东明(郑州高新区法院民庭庭长):可以这么说,人类发展的初期兄妹是被许可结婚的,但在法制时代开始之后就不准兄妹结婚了。这是因为,婚姻制度是在人类社会中经历长期的变革才形成了目前的状况的。要懂得这一问题,必须了解婚姻制度的发展历史。通过研究历史使我们知道,婚姻家庭制度是与人类生产力的发展紧密相连的,婚姻家庭制度发展到现在,是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即原始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阶段。

    原始群婚制即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群婚制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血缘群婚制,就是按照辈份划分婚姻集团,同一辈分的男女之间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也互为夫妻。当然,亲兄妹作为同一辈分,又具有血缘关系是可以成为夫妻的。亚血缘群婚制,是指若干数目的姐妹和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但,这些姐妹和兄弟之间没有血缘关系。由此,可以看出人类从当时开始就萌发按次第排斥近亲婚配的趋势了。

    对偶婚是人类社会第二个婚姻家庭形态,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形式。对偶婚指一男一女虽然相对稳定地以夫妻关系同居在一起,但双方仍可以自由的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婚姻形式。主要表现为一个男子在数个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数个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一夫一妻制,也叫个体婚制,是文明时代人们普遍确认的婚姻制度。它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要求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配偶,有配偶者在原婚姻关系终止前不得与第三人再建立夫妻关系。正因为一夫一妻制是文明时代的产物,所以,世界各国几乎都将这一制度规定在法律之中,谁违反就是违法,谁就要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

    说到兄妹近亲结婚的事,在我国民间还有一个关于伏羲、女娲兄妹结婚续人烟的故事。这个故事在中国的中原地区广泛流传着,民俗学者在考古中也收集了大量的此类口碑资料,这些资料的情节大同小异,有说是最初浑沌初开的时候,除了伏羲和女娲兄妹两人外,大地上渺无人迹;有的说是因为洪水泛滥,灭绝了人类,只剩下伏羲和女娲兄妹两个。两人为了人间烟火延续下去,于是就不讲什么羞耻,也顾不得伦常道德,费了好多周折,请示天意认可,结为兄妹夫妻,其后儿孙世代繁衍,才有了这世上绵绵人烟。这个故事虽然讲得是兄妹婚姻,但毕竟是个传说,且讲的是时代久远的古代事。而如今,社会已经发展到法制时代,在这个现实的时代里仍有兄妹结婚的事,确实违规伦理、违规社会发展,同时又是无视法律的行为。

    什么是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王东明:之所以本案中陈咄咄兄妹成婚遭受世人反对,就是他们不顾法律对婚姻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那么,什么是直系血亲?什么是旁系血亲呢?直系血亲是指有着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的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直系长辈血亲(生育自己的)和直系晚辈血亲(自己所生育的),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旁系血亲是指有着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包括在辈分上同自己相当的旁系同辈血亲(比如堂兄弟姊妹)、在辈分上高于自己的旁系长辈血亲(比如自己的叔叔姑姑),以及在辈分上低于自己的旁系晚辈血亲(比如自己的侄子侄女)。所谓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从自己上溯至同一血缘的亲属,再向下数三代的关系。按照我国的传统习俗,上述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一律不许结婚。

    有人将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比喻为一棵大树,它的上下主干就像直系血亲,而它的四周枝芽就是旁系血亲,我们认为这一比喻很形象。

    关于血亲关系和"代"数的计算

    王东明:男女双方能不能结婚正像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的,必须看是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果是上述以外的人可以,以内不行。那么,血亲关系远近是怎么计算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又是怎么讲的呢?现按法理解释如下:传统的方法是以他们之间的"代"数来计算的, "代"的计算方法为一辈算一代。在计算直系血亲时,以自己为一代,然后由自己向上或者向下数,向上数至父母为第二代,数至祖父母为第三代;向下数至子女为第二代,数至孙子女为第三代,依此类推。在计算旁系血亲时应当根据旁系血亲之间的同源关系来确定"代",同源于父母的为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依此类推。所谓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就是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无论辈分是否相同,只要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中,同辈分的旁系血亲有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不同辈分的旁系血亲有伯、叔、姑与侄子,舅、姨与外甥子女。

之所以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不单单是法律上的严格要求,而且它还是医学和伦理道德的要求。血亲过近,在生理上会增加基因变异和缺陷遗传的几率,不利于子孙后代的健康发育及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现实生活中有些软骨婴儿、傻孩子、兔豁嘴和侏儒症者大多与血亲太近有关,这是不争的事实。因此,我们必须严格制止和反对。

    自我国西周以来,便禁止同姓为婚。唐代对同姓为婚处两年徒刑。明清律规定: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清末,将禁止同姓结婚改为禁止同宗为婚。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除禁止直系血亲、同胞兄弟姊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姊妹结婚外,对其他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作了从习惯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外,又明确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新修订的婚姻法仍然坚持了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

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常菲(郑州高新区法院法官):无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而建立的婚姻关系,而这种关系自始就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婚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关系是无效婚姻:

    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属无效婚姻。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像本案中陈咄咄兄妹婚就属此情。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两个要件:(1)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种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2)婚后尚未治愈。即指结婚时尚未治愈。

   四、未到法定婚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是指结婚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我国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违法建立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应无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应负刑事责任。 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也有主动宣告该婚姻无效的权利。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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