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高新区法院快速执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被执行人邓某在法院作出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后不到一个小时,便向法院交纳了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5000元。
2005年11月,邓某向法院提出与朱某离婚,并在诉讼阶段达成了离婚协议,法院根据双方协议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邓某应向朱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1万元。邓某在支付5000元以后,还剩5000元未付。
2006年5月,眼看孩子马上要交学费了,经济困难的朱某只好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经传唤邓某,邓某到庭后却找出各种理由拖延履行,声称履行完义务最短也得两年半。在法官详细讲明法律规定,多次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该院依法作出对邓某拘留15天的决定。看到了因拒绝履行法律义务会被拘留,邓某的态度立即转变,提出自己有能力马上履行,并打电话让其亲戚赶快送钱,不到一个小时,5000元履行款就交到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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