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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现象突出应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06-06-07 08:00:19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施行和举证责任制度的强化,近年来,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越来越高。

    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在办案过程中也发现,由于受当事人指使、贿买或胁迫及其他原因,证人出庭作伪证、假证现象普遍存在,尤其是在基层法院办理的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侵权纠纷等案件中显得比较突出。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很多公民法治观念差,在作证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在审判实践中对证人作伪证惩处不力。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刑事伪证处罚较为严厉,对民事诉讼中伪证往往重视不够,现行立法对民事伪证的责任处罚规定过于原则、简陋,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对民事伪证打击不力。

    证人作伪证不但不能真正实现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诉讼价值,而且严重影响了法官审查判断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质量,损害了法庭的威信和法律的尊严。

    为此,建议应在民事诉讼中建立具体完善的伪证惩罚制度。这里需注意的是,建立伪证惩罚制度一要保证可操作性,二对于伪证后果不应作严格的造成实际损害的限制。除此之外,还必须增强审判人员严格伪证责任的意识,强化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证人作伪证的处理。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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