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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住址皆不明 骨鉴定龄照判刑

  发布时间:2006-06-06 08:13:00


    6月4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被告人拒不供述真实姓名、年龄、住址的盗窃案件,依法判处其拘役5个月。

    2006年2月22日下午,孙女士在郑州二七广场一电话亭旁边办事时,其放在上衣口袋的一部诺基亚手机(价值1788元)被一名新疆少年模样的扒手盗走,当小窃贼携赃逃跑时,被巡逻至此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在侦查审讯时,嫌疑人瞒天过海,自称本人叫买买提.奴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市人,经向当地警方落实却查无此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骨龄鉴定,确定嫌疑人的年龄为18.4周岁,符合犯罪主体要求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二七区检察院依据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该被告人提起公诉,法院隧以盗窃罪(未遂)对买买提.奴尔做出了前述判决。

    〔相关链接〕骨骼测定年龄是指儿童、青少年骨骼发育水平同骨发育标准比较而求得的发育年龄。通常测定的部位包括手腕部、肘关节、髋关节、膝关节和足。根据我国刑事法律规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年龄对于案件审理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当这些人的年龄缺乏合法证明文件或年龄证明文件受到怀疑时,须进行年龄鉴定,为法官适当量刑提供科学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2月21日相关批复: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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