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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大队长丧良知 劣迹斑斑被判徒刑

  发布时间:2006-05-31 15:02:13


    身为保卫高校安全的保安公司大队长、中队长,胆大妄为的王某不仅伙同卢某非法拘禁“小偷”、强奸“小偷”姐姐,还借机敲诈“小偷”的父亲。5月31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以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王某原系郑州市保安公司十一大队大队长,卢某亦原系郑州市保安公司十一大队,任该大队三中队中队长。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 7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因怀疑被害人李某、张某偷窃自行车,遂将其强行带至郑州市金水区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家属院门口的保安室,对两人进行殴打。随后被告人王某打电话让被告人卢某和牛志强(在逃)赶到此处,指使被告人卢某和牛志强对被害人李某、张某进行殴打。其间被告人王某在李某接电话时将其摩托罗拉手机要走。后被告人王某给被害人李某的父亲打电话,称其子因偷自行车被其扣留,让其拿出2000元钱放人,如不交钱就将李某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因李某的父亲对其置之不理,被告人王某敲诈行为未得逞。随后被告人王某、卢某、牛志强又将被害人李某、张某带到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新校区的保安宿舍,指使其他保安队员对其进行殴打,后又指使被告人卢某和牛志强、蒲光(另行处理)看管,直至2005年7月12日13时才将李某释放(期间张某伺机逃脱),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达五十多小时。

    2005年7月10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王某在非法限制被害人李某的人身自由期间,与被害人李某的姐姐联系称其弟因偷自行车被自己抓住,李某的姐姐遂向其求情,被告人王某以此要挟李某的姐姐与自己发生性关系。2005年7月11日上午9时许和下午2时许,被告人王某到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张家村李某的姐姐租房处,采用胁迫手段先后两次将其奸淫。

    2005年7月12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向被害人李某柱之父索要钱财未果的情况下,电话召集被告人卢某和牛志强,提议三人轮流同李某的姐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卢某与牛志强均表示同意。随后,三人到被害人李某姐姐的租房处,被告人王某、牛志强先后对被害人李某的姐姐搂抱欲行奸淫,在被害人奋力反抗并以跳楼抗争的情况下而未得逞。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使用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又伙同被告人卢某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轮奸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但所共同实施的强奸犯罪系未遂,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卢某使用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具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方法强行索要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但部分系未遂,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卢某应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卢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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