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距举办婚礼还有4天时,准新郎突然悔婚取消了婚期。女方持男友打的“精神欠条”索要赔偿,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5月29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决男方申某赔偿女友任某精神损失费1万元。
今年30岁的任某,家住河南荥阳市。2003年10月,她结识了比自己大8岁的郑州人申某。经过一段时间的自由恋爱,双方确定了婚姻关系,并商定在2004年4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女方任某将结婚日期提前通知了家长及亲朋好友,并为结婚准备了酒席和购置了家具,部分亲戚朋友还送来了贺礼。2004年4月20日,在距结婚日期只有4天时,任某的男友突然来到女方家,提出推迟婚期。任某及家长无法接受该事实,要求男方给予精神赔偿。后经双方协商,男方给女友出具欠条一份,同意因推迟婚期赔偿女友精神损失1万元。
2006年4月10日,女方任某手持男友写的“精神欠条”,将男方告到法院,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男方申某在庭审中辨称,因其母亲有病,为不伤害女友而推迟婚期。他所写的赔偿欠条,是在女友家被逼写的,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女方任某对男友的观点提出异议,认为这是申某的无理托辞,况且其母亲早在几年前就有疾病,不能作为拒赔的理由。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任某和被告申某商定举行结婚仪式的时间后,原告任某已经通知其亲戚朋友,并为举行结婚仪式准备酒席和置买家具,部分亲戚朋友还将贺礼提前送给原告,由于被告没有客观理由而无故推迟婚期,给原告的精神上造成一定损害,同时使原告的威信及名誉在亲戚朋友之间造成贬损。被告曾经承诺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万元,并打有欠条,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1万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所称因其母亲有病而推迟婚期,原告对此有异议,且被告母亲早在几年前就有疾病,故对被告的辨称理由不予采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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