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紧紧围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活动,精心策划、周密安排,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采取一切法律手段,团结奋斗,扎实工作,与时俱进,勇于创新,进一步改革执行方式,转变执行作风加大执行力度,因案施策,多策并举,强力攻坚。以提高办案效率为已任,一个月来执结了大批疑难积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有效的缓解了“执行难”。
2005年5月1日,被执行人乔晓华驾驶被执行人郭淑花的挂靠于新郑市搬运公司的一客车与申请人司兴仁、冯会霞、乔松云等三申请人亲属司红伟驾驶的一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司红伟与乘摩托车人司晨阳死亡,乘车人冯杨霞、杨柳青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新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认定:被执行人乔晓华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司红伟、司晨阳、杨柳青、冯彩霞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05年7月18日,经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决:被执行人郭淑花、乔晓华、新郑市搬运公司应赔偿冯会霞、司兴仁、乔松云各项费用计323499.2元。新郑市搬运公司上诉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8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由于该案涉案人员多,案情复杂,且三申请人亲属有二人在事故中死亡,情绪激动,四处上访。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对此案高度重视,列为重点案件进行处理,将此案指令给具有丰富执行经验的刘文义执行员负责执行。并充分运用可以运用的司法措施,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封、扣押、司法拘留等司法措施进行执行。此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开展后,执行局领导对该案进行了研究部署,要案件承办人拿出执行预案,限期结案。执行员刘文义、荆建勋两位同志放弃节假日,不辞劳苦奔波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向他们反复宣讲此次集中执行的政策,并耐心细致的做被执行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在强大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威慑力及政策感召下,该案顺利结案,三申请人拿到了全部的赔偿款计323499.2元。
截止目前,共结案150件,执结涉案标的额达276万多元。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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