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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高速公路标志牌被刑罚

  发布时间:2006-05-29 10:59:41


    5月28日,一起由郑州高新区检察院以“破坏交通设施案”提起公诉、郑州高新区法院以“盗窃罪”审判的案件结案。河南省中牟县农民、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被告人武勤、袁雨,因盗窃高速公路上的标志牌和犯有其他罪行分别得到处罚。

    2005年11月份,被告人武勤、袁雨利用三天傍晚时分,骑三轮车到京珠高速公路新郑与中牟交界处的孟庄村东头和周庄村附近,由被告人袁雨望风,被告人武勤动手盗走该处高速公路车距确认标志牌三块。其中2005年11月16日20时许,他们在京珠高速公路K678处东半幅,盗窃第三块标志牌时被河南省交通厅京珠高速新乡至郑州管理处路政二大队巡逻人员发现并被当场抓获。他们的行为给被害的高速公路单位造成近两万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武勤、袁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虽然盗窃高速公路上的标志牌,但并不足以引起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等危险,不符合破坏交通设施罪中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征,不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认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武勤积极实施盗窃破坏行为,是主犯,且曾因犯过罪行被判过有期徒刑,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袁雨实施望风,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国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 000元;被告人袁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 000元。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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