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六个未成年人共同实施抢劫罪的案件,其中被告人宋非的犯罪过程尤令人深思。宋非本是受害人,只因怕挨打,甘愿同害自己的人“交朋友”,一夜之间,从受害人沦为害人精,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宋非年满十五周岁,河南博爱县人,一贯表现良好,远离父母在郑州某中专学校读书。2005年12月31日晚上7点多钟,因学校放假,宋非在买了回家的火车票后在学校附近闲逛。在一网吧附近,宋非被同校的胡风和另外两个男孩拦住索要钱财,因身上没钱,为了不挨打,宋非主动提议与他们交朋友。当天晚上,宋非就与这三个男孩混在了一起,并约定在第二天抢其他学生的钱。第二天早上,宋非主动拿出藏在行李箱的一把西瓜刀交给胡风。中午1点钟,宋非和胡风及另外两个男生在学校宿舍内持刀抢劫了一男生30元钱。根据受害人报案,胡风、宋非等人先后被抓获,并被起诉到法院。庭审中,宋非辩护人主张宋非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按从犯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非作案时不满十六周岁,家属积极退赔赃款,应减轻处罚,但因其在参与抢劫犯罪中,提供了作案工具,对被害人威胁、搜身,积极参与抢劫,故不能作为从犯处理。惠济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宋非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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