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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两级法院审结二起商业贿赂犯罪案

  发布时间:2006-05-27 09:04:53


    自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来,郑州市两级法院十分重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审理工作,针对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类型新、政策性强、专业性要求高的特点,郑州中院加强对商业贿赂刑事案件的审判指导,并要求本院及各基层法院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的精干力量组成合议庭,坚持快立、快审、快结的原则,严格依法审理,重点审理好大要案。至5月22日止,已审结二起商业贿赂犯罪案件:

    1、闫涛受贿案。

    被告人闫涛,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兰考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任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总务科副科长。

    2003年8月份,被告人闫涛在担任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总务科副科长期间,利用其负责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基建工作的职务之便,在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新病房楼消防工程招标过程中,为欲承接该新病房楼消防工程的郑州市泰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方便,使该公司中标。后被告人闫涛于2003年9月、11月分别收受郑州市泰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队齐如林人民币2万元和10万元,两次共计12万元。赃款用于个人消费。2005年11月29日,被告人闫涛在中共郑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组调查其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新病房楼消防工程问题期间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2005年12月26日,郑州市监察局将此案移送郑州十二七区检察院反贪局。侦查部门于当日将被告人闫涛抓获。现赃款已全部追回,其中,2900元有郑州市纪委于2005年12月10日在闫涛家提取,117100元由被告人闫涛让其家属在庭审前退出。

    根据上述事实、证据,二七区人民法院以闫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000元。依法没收被告人闫涛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闫涛服判不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郑州飞机设备公司医院单位受贿案

    被告单位郑州飞机设备公司医院,住所地郑州市南三环中断。

    被告人王润琦,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渑池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郑州飞机设备公司医院院长。

    2001年6月,被告单位郑州飞机设备公司医院经院务会研究决定,在与医药供应商的经济往来中,将购药返利款另外单独立帐,用于职工福利、所聘请专家工资和各科室主任的奖励。并将此决定形成书面意见,由领导集体签字后交由财务人员执行。后该院在购买医药公司医药过程中,即用上述方法帐外暗中收受孟州医药公司回扣款212269.94元。被告人王润琦作为被告单位郑州飞机设备公司医院院长,直接参与策划了该项受贿活动,对案件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二七区人民法院以郑州飞机设备公司医院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王润琦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依法收缴被告单位郑州飞机设备公司医院受贿赃款212269.94元,上缴国库。被告单位郑州飞机设备公司医院及被告人王润琦均服判不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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