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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饭店被烫伤 老板赔偿3万元

  发布时间:2006-05-25 17:32:13


    一名八岁的小女孩在饭店吃饭被烫伤,历经两级法院审理,终获饭店老板3万余元的经济赔偿。5月25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郑州市二七区眉州饭店的老板马某赔偿被烫伤的女孩晶晶(化名)营养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31492.24元。

    2004年10月1日中午,八岁的女孩晶晶随父母到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的眉州饭店吃饭。期间,晶晶由其哥哥和姐姐陪同上卫生间。当晶晶从卫生间出来时,与饭店服务员撞到一起,服务员手中端的热汤泼到晶晶的头上、脸上,致使其头部、颈部烫伤。事发后,晶晶被送往河南电力医院治疗。后经鉴定,晶晶头部及面部遗留瘀痕,该损伤的后遗症已相当于职工工伤十级伤残。在晶晶住院治疗期间,饭店的老板马某支付了医疗费9600余元,而对其他的经济损失则拒绝赔偿。双方对赔偿数额差距较大,晶晶家长一纸诉状将饭店老板马某诉至郑州市二七区法院,要求其支付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共计57044.68元。

    二七法院在一审中认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原告小女孩晶晶在被告马某开办的饭店就餐,被其服务员烫伤,并住院治疗,被告应赔偿因其过错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故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18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1440元、交通费200元、残疾生活补助费17294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共计36832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马某不服,以一审判决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过高为由,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晶晶的伤情经司法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其因被烫伤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一审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判决马某赔偿晶晶精神抚慰金15000元并无不当。对于残疾生活补助费,二审法院根据晶晶的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而予以适当调整,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马某赔偿晶晶共计31492.24元的费用。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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