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用户王某因在使用手机过程中,发现手机软件设计有缺陷,随后就将手机生产和销售商告上法院,要求责任赔偿一案。昨日,管城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2005年10月20日,王某以单价1180元的价格从河南永乐电器公司购买一部诺基亚牌6108型数字移动电话机。王某购机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当其拨打的电话号码的后七位与已存储在该机通讯录里的电话号码的后七位相同时,手机的显示屏上显示的拨叫电话的姓名是通讯里已经存储的姓名。为此,王某与该手机的销售商永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和生产商诺基亚首信公司协商要求赔偿未果,引起争讼。
2003年4月17日,经信息产业部审查诺基亚牌6108型移动电话机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并信息产业部为该型号手机颁发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2005年1月19日,因诺基亚牌6108型移动电话机符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根据诺基亚首信公司的申请颁发了该型号移动话机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同年1月24日,经信息产业部审查该型号的诺基亚移动话机符合进网要求,准许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并颁发进网许可证。诺基来首信公司该型号移动电话用户手册的通讯录设置中已明确标明了“本手机和性名显示相关的功能是基于对通讯录存储的电话号码后七位的匹配。
法院认为王某购买的该型号话机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符合进网的要求,且该产品经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强制性认证,系合格产品。诺基亚牌6108型移动话机和姓名显示相关的功能是基于对通讯录存储的电话号码后七位的匹配,而诺基亚首信公司根据国家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将该型号移动话机的这种和性名显示相关的功能在其产品使用说明书已作出了明确的说明,且该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符合产品说明书中注明的质量状况。而王某诉称该型号话机在软件设计上存在的“设计缺陷”正是诺基亚首信公司在其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作出了明确说明的和姓名显示相关的功能,王某所诉并非是软件设计上存在的“设计缺陷”,因此,根据国家产品质量法规定,王某所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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