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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手被广告牌划伤 物业管理公司成被告

  发布时间:2006-05-24 15:09:36


    一岁多的小孩被小区内广告牌划伤了右手,其父母认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职责,遂将郑州盛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煌物业)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3万余元。

    原告张某系郑州市盛煌燕归园小区的住户,小区内的物业由被告盛煌物业进行管理。原告代理人诉称,2006年3月15日,张某在小区内玩耍时,因一广告牌上的玻璃缺失,而被该广告牌严重划伤了右手,(该广告牌距路边仅10cm,距地面高度仅为50cm),张某被家人急忙送至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该院因技术原因让原告到解放军153医院诊治。经医院诊断张某右手2-5指血管损伤、神经损伤,食指、中指肌腱损伤,伤情十分严重。事后张某父母找到盛煌物业提出赔偿要求时却被拒绝。在事故发生后,盛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消除广告牌的安全隐患,广告牌上现有的“边缘锋利,小心划伤”的提示语还是小区的业主所加注。

    原告代理人认为,盛煌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包括广告牌在内的设施、设备等具有管理职责,广告牌上玻璃缺失而留下的安全隐患长期没有被消除,是物业管理上的不作为,由于其不作为而致张某右手被广告牌严重划伤,盛煌物业对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盛煌物业代理人辩称,小区内广告牌既不是盛煌物业设立,也不属于其所有,而且根据原被告所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盛煌物业只负责对业主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秩序等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而小区内的广告牌并不属于物业的管理范围。物业公司只在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责任,而本案中广告牌的管理义务不在物业所以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法庭上法官根据原、被告的意见总结出一个争议焦点,即被告盛煌物业对原告张某是否有承担责任和责任的大小。

    原、被告围绕这个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张某代理人认为,小区内的广告牌除物业公司能设置以外,其他人不可能设置,盛煌物业就是广告牌的设立和管理者。广告牌上的玻璃已经破了大半年,对这么大的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毫无知觉,根本就没有尽到一个管理者应尽的责任,所以盛煌物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

    盛煌物业的代理人辩称,小区内的广告牌不是物业设立的,物业上也一直在找设立者,但始终没有找到。物业管理公司只尽一般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小区的物业管理费用经常收不上来,业主还有这么高的特殊要求,也是不附合事理的。张某在受伤时年仅一岁半,刚学会走路,完全没有辩别事物的能力,需要其监护人周密的看护。张某父母明知该肇事广告牌有可能对孩子造成伤害,不但让孩子在该广告牌前玩耍,而且疏于看护,致使张某的手被广告牌划伤。在此次事故中,张某的父母对其受伤应承担重要责任。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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