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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二嫁”房产公司造就糊涂案

  发布时间:2006-05-24 08:20:03


    一处房产卖给两家,一个手握购房合同,实际居住6年有余,却被一审法院判决侵权,一个拿着有效房产证件却不能进住房子。双方无论如何也闹不明白,这到底为什么?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令人听起来有点糊涂的特殊侵权纠纷案。

                                案例:一房二卖引发官司

    2000年4月28日,河南省九州居安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与郑州市民赵朋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一份,将座落于郑州市金水区某路房屋一套,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赵先生,并交付给赵先生占有使用。令赵先生不明白的是,2005年9月份后,突然有人拿着该房屋的房产证多次要他搬出此房屋,已经支付了10万元巨款并已居住5年多的赵先生当然不同意,双方由此引发纠纷。拥有房产证的马兴也便把赵朋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赵朋停止侵权,搬出自己合法拥有的房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九州公司先后将座落于郑州市金水区某路的房屋转让给被告、原告。因原告取得了该房屋房产证,故原告系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被告虽与九州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入住该房,但并未办理房产证,依法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故对原告请求被告从该房搬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俺掏了10万元买的房怎么就成了人家的呢?”赵先生无论如何也不愿接受这样的的判决。在法定时间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5月12日,郑州中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侵权案。

                             上诉人:俺掏钱买的房咋就成了人家的

    提起这件事,赵先生是一脸的迷茫。称:商品房购销合同是在九州公司具备房地产合法销售条件的前提下,通过合法的方式签订的,是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就依法验房、接交房、搬入居住。居住后,上诉人多次要求九州公司为其办理房产证,但九州公司一直以种种理由推延,造成上诉人直到现在没有该套住房的房产证。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购房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生效,至于是否办理产权证和登记;只是合同一方即开发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问题,已卖房产没有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办理产权证,并不能否定合同的合法有效性。而被上诉人在明知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仍然采取恶意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方式取得了该住房的产权证,明显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其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所以,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利益!

                           被上诉人:上诉人应当向房产公司讨公道

    对上诉人称其存在的恶意行为,被上诉人代理律师断然否认。称既然此房屋能通过拍卖说明其委托完全合法,被上诉人依法通过拍卖行合法途径得到该房屋的所有权之前,从来不知道该房屋被上诉人购买并居住,只是在取得房产证后才知道。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上诉人与九州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故不发生房屋所有权移转,二者之间是一种合同违约关系,上诉人应当找九州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不应霸占被上诉人的房屋。

    对于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取得的房屋产权证程序不当,被上诉人代理律师认为,上诉人是通过合法途径购得有关部门拍卖的该房产,退一万步说,就算拍卖过程有瑕疵,上诉人认为有问题,那也是有关部门的问题,与被上诉人毫无关系,并在庭上“建议”:“你们该去打行政官司才对”。

    对于自己已经居住了6年之久的房子怎么就成了别人的,赵先生确实有点糊涂。其实,对于不少问题,被上诉人马兴的特别授权代理律师也是说不明白,对于主审法官的询问,多次回答“具体情况不清楚”。

    由于双方分歧巨大,无法进行调解,法庭将择日宣判。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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