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半三更偷鸡,主人惊觉。偷鸡贼贼胆包天,逃跑途中不仅将主人打伤,还抢了现金28元。登封法院对这起抢劫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郑建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郑建好伙同赵志伟(已判刑)、郑书超、马有(二人另案处理)预谋后,到登封市大金店镇书堂沟村尤某家盗窃鸡子,在被尤的妻子姚某发现后逃跑途中,郑建好伙同马有将在其后追赶的尤某打伤,并抢劫现金2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建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郑建好自愿认罪,并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具有酌情从轻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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