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登封法院调处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被告宋卫国一次性赔偿原告刘玉川13000元,于2006年5月19日付清。
原告刘玉川诉称,被告宋卫国在颍阳街经营饲料门市,同时兼营饲料粉碎。2005年12月13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饲料后,又在被告处粉碎玉米,被告将粉碎机接通电源后,便离开了正在运行的粉碎机,进到了门市里屋,期间未告知原告有关安全事项,原告见被告长时间未从里屋出来,而玉米即将粉碎完,便将机器下方的出料口打开,原告的右手被高速运转的粉碎机打伤,鲜血直流,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郑州市中原医院诊断为:右手中指完全离断伤;右手食指及无名指不全离断伤,右手小指皮肤裂伤,原告住院治疗14天,花去医疗费近2万元,而被告对此不闻不问,拒不赔偿,因而成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814.96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宋卫国愿意赔偿原告刘玉川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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