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23日上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路月明盗窃窨井盖一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路月明有期徒刑3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2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路月明骑人力三轮车走到郑州市花园北路贾鲁河桥附近后,趁无其它过往车辆、行人之机,将人行道和慢车道上正在使用的铸铁窨井盖由南向北连续撬开4个(价值1008元)装到其三轮车上盗走,被告人准备继续撬盗下一个窨井盖时,被过往群众抓获。郑州市花园北路属于市区道路,其人行道和慢车道上的窨井深约2米。被告人路月明的行为,严重影响过往车辆、行人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危害公共安全。
惠济法院认为:被告人路月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人行道和慢车道上正在使用的窨井盖,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其盗窃行为会致使行人和车辆不能正常通过,一旦发生危险,将危及不特定财产及人身安全,其行为又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惠济区法院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