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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44万元赔偿金案在郑州高新区法院调解成功

  发布时间:2006-05-23 08:53:19


    在2006年5月21日为全国助残日到来之即,一起汽车肇事、肇事单位赔偿一级伤残人路某44万元伤残金案在郑州高新区法院调解成功。

    2002年9月的一天傍晚,郑州某交通运输单位司机于某驾驶客车在郑州南三环路上行驶时,与市民路某的摩托车相撞,造成路某严重伤残。经鉴定部门最终鉴定,路某属于一级伤残,且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路某负次要责任。双方在赔偿问题上达不成协议时,路某于2005年7月28日以原告身份诉至郑州高新区法院,要求被告于某和其单位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继续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费、鉴定费等共计46万余元。被告方在向原告付了10万元医疗费后,由于原告伤残没有确定等级,原、被告在赔偿问题上仍旧达不成协议。

    郑州高新区法院为彻底解决这起交通事故案,于5月19日将原、被告请到法庭进行认真说服、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即,除已支付的10万元外,被告于某和其单位再支付原告继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原告女儿)生活费、继续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费、鉴定费等共计34万元,分别两次付清,即:5月31日前和6月30日前各付17万元。如被告逾期履行,应再向原告支付64000元滞纳金。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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