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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量虽小 害人害己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6-05-23 08:24:29


    毒品是大家避之惟恐不及的东西,但有人为了自己的一点私利,动此心思制毒贩毒,危害他人、毒害社会。5月16日,登封市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冯某、刘某预谋后,先后两次以2000元购买毒品黄皮和底料,在登封市菜市街南段刘某的租房处兑制后,分成二十余份,分别卖给吸毒人席某、龚某。2006年2月8日上午,两被告人在刘某租房处贩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查获含有咖啡因成份的毒品5.68克。

    法院认为,《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冯某、刘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两被告人共同贩卖含有咖啡因的毒品5.68克,应在此量刑幅度内定罪处罚。被告人冯某、刘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对被告人冯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遂做出以上判决。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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