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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财不走正道 财梦破灭人住监

  发布时间:2006-05-22 17:41:49


    家庭困难并非走向犯罪道路的理由,亦非滑向犯罪深渊的必然。建立在危害公共安全基础上的发财路终将不会走得平坦。2006年5月20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效欣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刘效欣从伊川县马会营村非法购买黑火药41公斤,并用硝酸钾、硫磺、硝酸钡等原料配制炸药7公斤,在自家院内私自生产鞭炮,直接危及了周围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效欣违反爆炸物管理法规,非法购买黑火药41公斤,并制造炸药7公斤,对公共安全造成隐患,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001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和第二条第一项规定,非法制造、买卖炸药、黑火药数量在五公斤以上的,即为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效欣非法制造炸药7公斤,购买黑火药41公斤的行为,均属情节严重,对被告人刘效欣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刘效欣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等情节,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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