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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被损本冤枉 扩大损失亦担责

  发布时间:2006-05-20 09:04:21


    2005年5月4日郭某购得价格为1150元的托普Q99翻盖手机一部。同年6月4日郭某在与同村村民王某、李某一起吃饭时,将手机借给王某观玩。王某在把玩手机时有事离开,随手将手机转交给了李某。后郭某向李某索要手机时,李某以手机系王某转交的,仍要还给王某为由拒绝将手机还给郭某,并将手机打开放在耳边听音乐,郭某遂伸手去夺李某手中的手机,双方在抢夺过程中致使手机上盖与机身脱离,郭某见状遂恼羞成怒,把夺在手中的手机上盖使劲摔在地上后离开了现场。后李某将被损坏的手机机身打开试图维修无果。因王某、李某均拒绝向郭某承担责任,郭某遂诉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区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李某赔偿原告价值1150元的托普Q99新手机一部。法院另查明,该手机维修费用共需67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借玩原告所有的手机,就负有对手机妥善保管的义务,但其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手机转交给被告李某,其行为构成对原告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对造成手机损坏具有一定责任。被告李某明知其持有的手机所有权人系原告,但在原告索要时拒不归还,且与原告发生争夺;后其未经原告同意,又擅自将手机机身打开,其应对手机的损坏承担一定责任。原告明知争夺手机可能会损坏手机,但仍然与被告李某争夺手机并将手机上盖摔在地上,对手机损害及损害的扩大也有一定责任。因此,原告与二被告对手机的损害应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为宜。受损的手机经维修后仍然可以使用,故原告的损失不应以该手机价值全额1150元计算,而应以维修所需费用675元计算。法院遂依法判令被告王某、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赔偿原告郭某经济损失225元,并驳回了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服判,且王某、李某主动向郭某履行了赔偿义务。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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