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8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对李纪孩、李秋凤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纪孩、李秋凤有期徒刑二年。
登封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5年4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李纪孩、李秋凤 与苗凤英(另案处理)等十余人,不听门卫劝阻,强行进入登封市委、市政府大院,在大院内和办公楼内高声叫喊、大声吵闹,持续时间达数小时,后被公安人员强制带离。致使当日下午3时登封市委决定在第四会议室召开的全市信访稳定工作会议无法按时召开,该会议推迟至4月15日召开,严重影响了市委、市政府的办公秩序。2005年6月1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纪孩、李秋凤与苗凤英等十余人,不听门卫劝阻,再次强行进入市委、市政府大院内及办公楼内高声喊叫、大吵大闹,长达数小时,后被强制带离。致使登封市委政法委员会在信访局会议室召开的涉法信访稳定工作会议无法进行,会议推迟到6月15日召开,严重扰乱了党政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
登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纪孩、李秋凤先后两次积极参加聚众扰乱党政机关办公秩序的活动,情节严重,致使党政机关正常工作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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