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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挖他人铝石矿 阻止取证又领刑

  发布时间:2006-05-18 14:42:15


    私自开挖别人的铝石矿已属侵权,不满对方取证又大打出手,毁坏对方财物。5月12日登封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二个月。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06年2月20日,在登封市告成镇曲河岭私自开挖董某家的铝石矿,董某发现后拿相机进行摄像取证。被告人刘某见状上前阻止,将董某的松下摄像机的后视镜掰掉,致该摄像机损坏。经鉴定,该摄像机价值37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已赔偿,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遂做出了上述判决。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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