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8日上午,登封市人民法院对苗凤英非法集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集会罪判处被告人苗凤英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被告人苗凤英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登封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2005年11月9日上午,在北京上访的被告人苗凤英(女,72岁,汉族,文盲,住登封市石道乡西爻村43号,农民。因涉嫌犯非法集会罪于2005年11月2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向其他上访人员提出:到“联合国人权会”告状。11时许,被告人苗凤英等二十余名上访人员行至北京市日坛路日本驻华大使馆门前,苗凤英带头穿上白色带“冤”字的上访衣,大声哭着喊冤枉,导致多人围观,经执勤武警和北京市建外派出所先后劝解两个多小时未果,后被强制带离。被告人苗凤英的集会行为严重扰乱了该地区的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2005年4月14日下午,被告人苗凤英与李纪孩、李秋凤(两人另案处理)等十余人,不听门卫劝阻,强行进入登封市市委、市政府大院,在大院和办公楼内高声叫喊、大声吵闹,持续时间达数小时,后被公安人员强制带离。致使登封市委决定当日下午3时在第四会议室的全市信访稳定工作会议无法按时召开,会议推迟至4月15日召开,严重影响了市委、市政府的办公秩序。2005年6月1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苗凤英与李纪孩、李秋凤等十余人不听门卫劝阻,再次强行进入市委、市政府大院及办公楼内高声喊叫,大吵大闹,长达数小时,后被强制带离。致使登封市委政法委员会在信访局会议室召开的涉法信访稳定工作会议无法进行,会议推迟到6月15日召开。严重扰乱了党政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
登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苗凤英借在北京上访之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采取到外国驻华使馆门前着“上访衣”,哭喊“冤枉”的行为方式,积极参与非法集会活动,且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集会罪;被告人苗凤英在登封市还先后两次积极参加聚众扰乱党政机关办公秩序的活动,情节严重,致使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又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被告人苗凤英本应通过合法正常途径上访反映问题,但却无视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对其所犯的非法集会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予依法惩处。在非法集会犯罪中,被告人苗凤英所起作用直接,应承担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且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幅度内酌情判处刑罚;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被告人苗凤英两次积极参加,所起作用明显,应承担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考虑其参加次数及造成的严重损失,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幅度内酌情判处刑罚。对其所犯数罪,应依法实行并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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