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自己所有的财产,也应符合法律的规定,任意为之则可能危及到自己的利益。近日,登封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04年11月份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采伐登封市唐庄乡原少林实业有限公司院内杨树45棵,立木蓄积共计16.385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系初犯,并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被告人王某单处罚金为宜。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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