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法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这是法律权威的题中应有之意。但是,胜诉的当事人要感受他的权益得到了不折不扣地维护,倘需要某种制度管理的支撑;因为义务的履行并非必然导致权益的有效维护。正是从这种认识出发,荥阳法院执行局推行了一项新的管理制度:直接上门送执行款制度。此举的目的是要避免执行款缩水现象的发生,即防止原告律师从执行局代领执行款后,送交给原告当事人时扣掉一些本应该由律师自己承担的不合理的费用,真正让原告享受到胜诉书所确定的完整的“权益”,从制度管理上完成从义务的履行到权益的切实维护的完美对接。该制度规定:执行款的返还原则上必须由原告亲自领取不允许原告方律师代领,在原告亲自领取确有困难时,如交通不便地处偏远的农村,或者身体原因行动不便,执行局实行送款上门制度。这种执行工作中制度管理的人性化措施彰显了执行干警们“一切为了当事人的利益”信念,便民又利民,受到了普遍的欢迎。
近日,原告刘爱荣就成了荥阳法院推行此项制度以来的第一个受益者。刘爱荣,山东省东明市农民,系张正轮之母。2000年,张正轮来到郑州在被告陈红军的带领的施工队伍中作了一名打工仔。2001年,陈红军承包了另一被告彭永安的房屋建筑工程。张正轮在施工的过程中不小心碰到了由陈红军自带的电焊机(漏电)触电,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正轮的父母张店和刘爱荣就此向金水区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金水法院经审理查明,陈红军因管理不善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张正轮由于自身操作不当承担次要责任,另一被告彭永安免责。判处陈红军赔偿38000元。但陈红军只是在支付了一笔治疗费用后就再也没有出现过,2002年10月28日张店和刘爱荣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告陈红军系荥阳人,金水区法院便委托我荥阳法院执行。由于被告刻意躲避执行,也由于执行干警对被告知之甚少,而原告也不能提供有效线索致使案件的执行进展受阻。在执行干警长达30余次的往返奔波,终于在2006年春节将回家过年的陈红军司法拘留,无奈之下,陈红军先期交出10000元赔偿款后被放回。因为家中贫穷的缘故,原告在支付了这一场官司的费用以后已经没有路费来河南领取执行款了,这期间,原告张店因儿去世悲痛过度于2004年死去,刘爱荣也受到重大打击而变得精神不正常。在这种情况下,荥阳法院执行局作出果断决定:为了执行款的安全到达,由干警亲自送执行款到山东原告刘爱荣家。2006年5月13日早上六点,执行局陈局和执行员谷建新押着执行款亲赴山东,中午到达原告刘爱荣家,将法官的关爱,同情连同执行款一并送给期望已久的当事人,刘爱荣泪流满面执意要留两法官吃中饭,遭到了执行干警的婉言谢绝,陈局和谷执行员连忙赶回荥阳法院,虽然有点饿,但心里特别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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