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一起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在郑州高新区法院调解成功。
原告张某、被告刘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4年11月17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达成一份《离婚协议书》,内容为“1、婚生女4岁,随男方生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贰佰元,付至18岁至。女方可随时接送孩子和看望孩子,男方不能无故阻拦,如女儿有重大疾病,医疗费贰仟元以上(不含贰仟元),双方各承担一半。2、一处建筑面积256平方米的住房,现是女方张某的名字,如需变更,需改为继承人女儿的名字。3、男方向女方支付补偿金贰万元整,两年付清,男方未付补偿金,女方暂不支付抚养费。女方的穿戴、铺盖可以带走,其他东西归男方所有。
目前,原告认为协议离婚时,双方未对房屋进行分割,要求依法分割该房产。
郑州高新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主持了对本案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由被告刘某居住使用,以后办理上述房屋产权手续及土地使用权手续时,由原告张某协助将登记名字变更为被告刘名字。
二、被告刘某补偿原告张某25 000元,其中5000元由被告刘某于2006年5月15日前付清,剩余20 000元补偿金被告刘不再支付,折抵为婚生女的抚养费。
三、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11月17日所签《离婚协议书》中所约定的20 000元补偿金被告刘某于2006年11月17日前一次性付清。对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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