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
王雪琪,女,33岁,现任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副庭长,主要从事民事审判及立案工作。
[案情介绍]:
丁香与李彬是一对夫妻,感情一般。98年初,丈夫李彬悄悄的买下了一套两居室的住房。后来,两人之间的隔阂越加严重,最终于98年底经法院调解离婚。夫妻俩离婚时,丈夫李彬向妻子丁香隐瞒了私下买房子的事儿。离婚后,李彬又与王红相识,并于2000年3月结婚,婚后他们生育了一个女儿。2001年,李彬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两年之后,李彬检查出患了不治之症,2004年5月去世。李彬临终之前,立下了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遗嘱表明:自己名下的财产由王红及其女儿继承。李彬去世后不久,他的前妻丁香从熟人那里获悉了李彬在他们离婚前曾经悄悄购买的一栋商品房的事儿,便找到王红协商说“李彬其他的财产我不会再要,可这套房子是我们离婚前他买下的,房屋的产权应该有我的一半。”王红听后反驳说:“这套房子是我们结婚的新房,房产证也是我们婚后办的,李彬立的遗嘱已经表明,这套房子归我和女儿,况且,李彬立的遗嘱是经过公证的。再说,你们98年就离婚了,至今已经6年了,你即使告状,法院也不会受理的。”2004年底,丁香诉至法院。
[肖月]:1、丁香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实效了吗?为什么?
2、李彬买下的那套房子应该怎样处分?为什么?
第二问由四个选择答案:
(1)公证遗嘱最具有法律效力,应该按照李彬的遗嘱,房子由王红和她的女儿继承;
(2)那所房屋是李彬与丁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买下的,因此,房屋的产权应该由王红、王红的女儿、丁香各分得房屋产权的1∕3;
(3)房子是丁香与丈夫李彬的共同财产,李彬去世后,房子就应该归丁香一人所有。
(4)丁香拥有一半房产,王红和女儿继承另一半房产。
[王雪琪]:
1、丁香的诉讼请求不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权利人在该期间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一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则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本案中丁香是在2004年5月李彬去世后才知道此房的情况的,2004年底起诉不超过诉讼时效。
2、答案(4)是正确的。该房是李彬与丁香离婚前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虽然当时未交付使用,也未办理产权证,但并不能改变购置财产的共有性质。由于购房合同有效,已交的购房款就物化为房屋,所以此房依法应认定为丁香与李彬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李彬在双方离婚时隐瞒已购置房产的事实,在与王红结婚后,虽然以公证遗嘱的形式将此房处分给王红及女儿继承,但此公证遗嘱侵害丁香权利的部分是无效的。此房作为丁香及李彬的共同财产,李彬去世后,产权的一半归丁香所有,另一半产权才属被继承人的遗产,按公证遗嘱由王红及其女儿继承。所以,答案(4)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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