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升产品的竞争力,商家把广东东莞生产的海尔笔记本电脑,宣传、标注成青岛生产的,结果却因为涉嫌虚假宣传被消费者告上法庭。5月10日,郑州市民王进府以河南国美电器存在不正当竞争,涉嫌虚假宣传构成商业欺诈为由将其告到法院,要求被告退回购货款6999元,增加一倍赔偿,并承担交通费用2元,共计1.4万元。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今年31岁的王进府,家住郑州市金水区。据他讲,2006年4月18日他到河南国美电器陇海路店花6999元购买了一台海尔H30型笔记本电脑。当时,河南国美电器在该笔记本电脑的价格标签和商品介绍中均标明其产地是青岛。在他回家后却发现,该产品包装上显示产地为广东东莞,并非青岛生产。
王进府认为,知名产品的美誉度是通过市场的不断竞争逐渐积累的结果,象上海的培蒙西服,郑州的宇通客车,绵阳的长虹电器,青岛的海尔产品。知名产品的生产产地,在消费者心目中也就有了特殊的美誉度和感召力。正因为如此,我国的法律对于虚假标注产品产地的行为一直都是严厉禁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而被告河南国美电器在市场竞争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在明知该笔记本电脑是广东东莞生产的情况下,仍然在价格标签和产品介绍中虚假宣传、标注该产品的产地为青岛,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同时,王进府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被告河南国美电器虚假宣传产品的产地,严重误导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对其构成了商业欺诈。
王进府为了维护一个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敦促被告河南国美电器守法经营,遂一纸诉状将河南国美电器告上法庭。
该案立案后,记者走访了二七法院的立案庭庭长王爱平。王庭长告诉记者,商家虚假标注产品的产地,有目的地通过广告对其产品质量作出引人误解、虚假的表示,由此对消费者是否购买其产品产生重大影响的,这种虚假广告就可以视为对消费者的一种欺诈,就应该对消费者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虚假广告转化为欺诈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商家在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二是虚假广告和消费者购买商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消费者是基于对广告的信赖而购买该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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