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审判一起买卖内部职工集资房无效的案件,引起有关新闻媒体的关注。
本案二原告王某、邢某诉称:他俩2004年11月6日,与被告邢某签订房产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郑州市某家属楼2单元6楼东户的房产转让给原告,总价款85 000元,原告于2004年11月6日和11月10日依约向被告支付房款70 000元,并于此后装修入住,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应在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后30天内为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因被告未办理过户手续,二原告将被告诉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确认被告向原告所转让房屋系某单位内部职工所建的集资房,被告只拥有使用权,没有完全产权,该房屋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王锦与被告阴文彬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属无效协议;
二、被告阴文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二原告房款70 000元;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郑州市三十七中学院内家属楼二门洞六楼东户之房产返还给被告阴文彬;
三、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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