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不将公共通道上的杂物清理完毕,就罚谁1000元!”“同意!”双方当事人异口同声。近日,惠济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
原告耿某、被告耿某某相邻而居。原告家门前的道路有8.5米宽,原、被告两家的杂物都放了一部分。2005年11月,被告将家中的杂物堆放到路上,并在路上放起了砖,路口处堆起了沙,给原告的出行造成了很大的不便。原告要求被告将杂物搬走,被告拒不清理杂物,双方发生争吵。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将原告家门前的道路恢复原状,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官认为:原、被告双方作为邻居,出门不见抬头见,不能因一堆杂物影响邻里关系。于是多次到原、被告家中做工作,耐心劝解。最终达成协议:自2006年4月25日至2006年5月5日,双方各自将公共通道上的杂物清理完毕,否则就罚谁1000元,原告自愿负担一半的诉讼费,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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