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巩义法院对多名刑事罪犯判处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03-10-23 08:57:59


    近日, 巩义法院对胡松普等十人故意伤害、扰乱社会秩序、非法拘禁、非法持有弹药案作出一审判决,十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1995年1月的一天,胡光周(原巩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另案处理)因听说禹州市农民贺金罗对其住宅发表不吉利言论,遂指使被告人胡松普、李进保、李金有、赵学武、邵建峰、李朋飞、张现威、邵长卫、胡玉龙在丁烟村委,用绳子抽打贺金罗,胡光周用凉水往贺身上浇,致使被害人贺金罗肾功能衰竭,构成重伤。

    1996年2月3日上午,胡光周的司机胡荣在荥阳市赵家庄收费站因缴费问题,与该站工作人员发生矛盾,胡光周遂安排被告人胡松普伙同张青普、郅 守保(均另案处理)等纠集群众百余人,到荥阳市赵家庄收费站闹事,打伤工作人员,造成收费站停止收费长达1小时。

    1991年至1998年冬季,胡光周在担任丁烟村支书、小关镇镇长、党委书记期间,指使被告人李进保、李金有、李全家在丁烟村委办公室、村委门岗室设立拘禁场所,先后将丁烟村村民李麦贵、李平安、李经斌、张聚才、冯会珍等人非法拘禁。其中,被告人李进保参与作案六起,非法拘禁7人;被告人李金有参与作案四起,非法拘禁5人;被告人李全家参与作案三起,非法拘禁4人。

    1993年,被告人胡玉龙从胡光周处得到小口径步枪和防暴枪各两支、子弹十盒,非法持有。2000年秋,胡玉龙将持有枪支毁坏后,连同子弹376发一起埋入地下。案发后被公安机关追缴。

    经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胡松普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李进保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李金有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赵学武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邵建峰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朋飞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张现威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邵长卫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胡玉龙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李全家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责编/小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