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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顾客洗浴中心被打 场所管理者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06-05-08 18:10:21


    女顾客在洗浴中心与他人发生争执,结果遭到对方带入女更衣室的两名男子殴打。近日,作为场所管理者的洗浴中心因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判赔偿。

    当日,靳某在荥阳市一家洗浴中心洗澡时,因一名同伴不慎将肥皂沫溅到另一名女子身上,双方发生争执。该名女子离开更衣室后不久,即带两名男子闯入女更衣室,对靳某进行殴打。靳某被殴打致伤后,将该洗浴中心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当两名男子闯入女更衣室时,洗浴中心管理人员未及时加以阻止,当靳某在更衣室内遭殴打时,洗浴中心工作人员也未采取劝阻和求助措施,侵害行为结束后,洗浴中心工作人员又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或延缓这两名男子离开现场,造成行凶人员至今无法确定,故应当承担对靳某的赔偿责任。同时,靳某作为妇女,在女更衣室这一特定场所被男性殴打,对靳某的人格尊严和隐私造成了严重侵害,洗浴中心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此,法院最终做出判决:洗浴中心管理者赔偿靳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并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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