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可是庄稼的肥料钱,孩子上学的学费,躺在医院病床上亲人的医疗费啊,真是太感谢你们法官了!”4月29日上午,当263名农民工终于拿到历时两年多自己85万余元的血汗钱时非常感激的对承办此案的执行法官说,30多名农民工将一张大红色的感谢信张贴到管城法院一楼大庭内,并送来了锦旗表示最真诚的感谢。管城区法院为维护社会稳定,迅速出击,仅用十天时间就顺利执结一起历时2年多,拖欠263名农民工工资达85万余元案件。
中牟县农民工张玉西与郑州公路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郑州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05年5月25日起诉到我院,我院分三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张玉西系263名民工工头,2003年11月,郑州市工程公司与郑州市公路局签订书面合同,将郑州市东绕成公路(G107辅道)工程施工合同段发包给工程公司。具体施工由工程公司所属的三分公司进行。张玉西带领二百多名农民工在该合同段为工程公司所属的三分公司提供劳务、辅助施工(与三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主要负责人工协助机械路基填方、路基整平、水稳砂摊铺及拌和、人工开挖边沟、修边坡、安装路测石及割草、清表土等人工活技以及两个涵洞的施工。工程完毕后,143余万元工程款多次讨要不回。经张玉西申请,我院委托河南华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张玉西所进行的施工、提供的劳务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数额为143.1135万元,减去应扣除的款项,得出的就是原告张玉西的劳务费133.5079万元,减去在施工过程中,张玉西陆续从工程公司借支材料款、生活费等共计48.281万元,剩余的85.2269元即为工程公司应付的款项。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系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的内设机构,没有进行合法的工商登记,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工程公司承担。截止到开庭审理时,公路局拖欠的工程公司的涉案合同段的工程款远远超过本案的涉案标的。因此原告要求工程公司和公路局承担付款责任有法有据。张玉西就此案起诉到我院后,经过三次开庭审理。
我院于2005年11月22日做出判决,判令工程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玉西工程劳务费85.2269万元,公路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两被告并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原告于2006年4月1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张玉西已经拖欠二百余名农民工的工资达两年之久,这些农民工情绪非常不稳定,多次到省、市有关部门反应、上访,并多次说五一之前要不回来工钱,五一长假就跑到省委要工钱,情绪异常激动,给社会稳定带来很大隐患。
我院执行局接到案件后,经研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特事特办,将此案交由执行局副局长任凯专门办理,经多方查找,发现公路局在交通银行郑州分行陇海支行的账户上有存款90万元,我院执行局立即向该银行下发了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将公路局的90万元存款扣划至我院账户并于2006年4月26日发还给张玉西。该案件从申请执行到发还仅用了10天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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