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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念之差构成犯罪 主动还款适用缓刑

  发布时间:2006-04-29 12:31:08


[法官简介]

    沈青梅,女,大学本科,郑州中院刑一庭审判员,曾先后办理多起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案情介绍]:

    王小玫与崔雪系同村村民。2004年3月一天上午,王小玫抱着孩子到崔雪家中玩耍,中间崔雪去厨房倒水喝,王小玫的孩子在崔雪的床上翻出了12000元钱,王小玫见状把该12000元钱装进了自己兜里。中午崔雪发现钱不见了,就怀疑王小玫,遂去找王小玫质问,王小玫不承认自己偷了钱,并说要帮崔雪在家中仔细找找。后来,王小玫与崔雪就一同来到崔雪的家中,王小玫趁崔雪不注意的时候,将用塑料袋装的钱扔在院子的一个角落,后来崔雪找到了这笔钱。

[肖月]:王小玫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吗?如构成,是什么罪?为什么?

    1、王小玫只是一念之差,且没有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她的行为构不成犯罪;

    2、不管怎么说,王小玫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客观上也确实有偷盗行为,应该受到治安管理条例的处罚;

    3、王小玫的行为即使没有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可她毕竟已经实施了盗窃行为,因此,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沈青梅]:可以肯定的说,王小玫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我们首先来看看刑法对盗窃罪的定义。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多次盗窃,是指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确定本地区盗窃罪执行的数额标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这一授权,确定800元为“数额较大”,1万元为“数额巨大”,5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

    结合本案,王小玫将崔雪的12000元钱采用不为人知的方法窃走,致使财物脱离了所有人的掌握、控制,至此,其盗窃行为已经完成,且盗窃财物数额巨大,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而且属于既遂。

    关于本案中王小玫主动归还钱物的行为,有听众朋友认为是中止。所谓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中止犯成立的前提是犯罪尚未完成。本案中,王小玫将12000元钱带离了崔雪的家,致使崔雪丧失了对该财物的占有、支配,而王小玫却因此在实际上拥有了支配权,符合既遂标准,所以不能认定为中止。

    至于王小玫主动归还钱物的行为,可认定为有悔罪表现。考虑王小玫主动归还了全部赃款,未给崔雪造成经济损失,适用缓刑不致产生社会危害性,也足以惩戒王小玫所犯罪行,所以可以对王小玫适用缓刑。这也体现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与刑法倡导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精神是一致的。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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