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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输血得丙肝 医院今天成被告

  发布时间:2006-04-29 07:57:14


    原告范某因出交通事故住进被告郑州市某医院,随后,该医院对范某进行输血,输血后范某因身体不适去医院确诊为丙肝,范某遂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该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43098元。昨日,管城区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范某系河南新郑人,1992年8月5日,范某因乘坐邻居的机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住进郑州某医院,该医院对其进行了输血。范某从该医院出院后就常出现四肢乏力,头晕,皮肤瘙痒,尿急尿痛等症状。针对这些症状范某先后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和新郑市人民医院治疗。2005年5月31日,范某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被确诊为丙肝。随后一直在门诊治疗,于2006年2月15日住进新郑市城关乡卫生院治疗到现在。

    丙肝是通过血液传播的,而范某知道从出生到日前,自己只在1992年初在郑州某医院输过血。可见,该医院为其输血同范某所患丙型病毒性肝炎具有因果关系。就范某确诊至今年治疗丙肝已花去医疗费35768元。该医院应当依法赔偿范某的损失,即:误工费4205元,营养费2735元,护理费252元,交通费138元,共计7330元。

    范某认为由于该医院的输血行为导致其患上丙肝,不仅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由于该病目前不能根治,需要长期服药甚至长期住院治疗,这将伴随范某一生,且该病在医学上讲会有50%以上会转化为肝癌。一个人的一生就将在病痛中度过,此种痛苦又有何人能忍受,这给范某的精神上造成了无法比拟的痛苦,经济上的损失也将是长期的、巨大的。故依法应当赔偿范某的精神损失和今后因此所致的经济损失。根据《民法》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其范某的合法权益。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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