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亏了法院保护农民权益,我们对建设新农村充满信心。”河南省兰考县闫楼乡农民王永昌显得十分激动。他发明的“全液压自动吊装机拉”被兰考永兴机械厂侵权,郑州中院依法判令兰考永兴机械厂停止侵权并赔偿王永昌经济损失。4月25日,他专程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涉农知识产权保护与新农村建设座谈会。
郑州中院党组认为,随着广大农民、涉农企业和农业科研人员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必然产生对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近年来,该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公正高效地审理了大批涉农知识产权案件。自2003年至2005年三年的时间,该院共受理涉农知识产权案件152件,占知识产权受理案件总数的31.73%,其中植物新品种案件93件,涉及农业生产机械、设备、农产品生产方法的专利纠纷案件29件,涉及农产品、农业机械的商标权案件5件,有力地促进了农业技术创新和农业科技进步,为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农民富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在审理涉农知识产权案件中,郑州中院针对受理植物新品种民事案件的数量较多,约占全国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四分之一的特点,把对植物新品种的调研作为重点。通过逐案调查,召开“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研讨会” 等形式进行深入调研,总结了植物新品种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植物新品种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所确认。
与此同时,该院加强对涉农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在送达法律文书时,除给当事人发放举证须知外,还针对不同案件类型进行原则性的举证指导,并针对农民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有针对性地进行普法宣传。在庭前交换证据和庭审中,充分行使法官的释明权,引导当事人针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围绕争执的焦点进行举证和质证。在裁判文书制作上做到能反映案件审理的全过程,能反映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院认证情况,能充分说明判决的理由,使当事人能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
在此基础上,郑州中院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慎用保全措施。针对涉农知识产权案件中侵权事实的查证困难,判决后执行难度较大的现实情况,该院结合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综合运用合理的诉讼手段,加大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结合不同类型的侵权案件,有针对性的采取证据保全和调查取证,通过提取侵权人的生产经营帐册、会计凭证、销售记录、仓库单据等书面材料,尽可能的掌握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跨度、影响范围、生产数量等数据,为最终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奠定基础。河南农业大学诉被告河南豫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一案中,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经过多方努力查找到了被告位于一居民楼里的办公地点,提取到了被告位于甘肃种子基地的种子生产数量统计表、种子包装袋使用情况统计表、销售分配数量表等相关会计资料,依据这些证据上所显示被告生产销售的数量,最终判决被告承担赔偿160万元,创该院判定赔偿额的最高记录。
为实现办案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郑州中院针对涉农知识产权案件中当事人过失侵权的现象较为普遍,注重运用调解结案,力争把依法办案和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结合起来。在审理郭彩霞诉巩义市政府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郭彩霞是一位来自基层农村的业余作家,她的作品被市政府较低的价格使用,政府和农民的身份的巨大反差,使她的思想有些偏激,对政府有深深的不满,如果不从思想上解决,就会出现案结事不了的局面。该院通过打电话、写信等途径多次给郭彩霞和其爱人做工作,并亲自到郭彩霞家中做调解工作,使原告同意调解并接受调解方案,又从大局等角度给市政府做工作,促使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及时清结,双方都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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