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20日上午,荥阳市贾峪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见辖区内一名姓贾的育龄妇女未按规定到镇里参加定期孕检,随即派人再次去通知贾某参加孕检,发现贾某一直躲藏。工作人员为了让贾某尽早参加孕检,服从计划生育管理,便强行将李某(贾某的丈夫)家一扇大门卸掉,后将其家里的一台电视机和一个煤气罐拉走。事后,李某曾到镇政府要东西、讨说法,但均被有关人员拒绝。无奈之下,李某一纸诉状把镇政府告上了法庭。
法院受理此案后,办案法官依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和《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明理解法的协调,并指出,行政机关在法律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对公民财产不可以采取强制扣押的行政措施,该镇政府强制扣押原告李某的财产属于超越职权,不具备行政行为合法的要求,是一种违法的行政行为。之后,被告将所扣物品返还给原告,并表示在以后的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原告见被告知错就改,对被告主动纠错行为也表示谅解。
法院经过审查,于3月1日做出了准予原告撤诉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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