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这就是所谓的股东知情权。因董事长长期独揽公司大权,股东知情权利却屡遭侵犯。股东李某将董事长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董事长立刻交还其公司的帐本、帐目、印章、及执照。昨日,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原告郑州市圣宝利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系郑州金金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李某诉称,被告王某在担任郑州金金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无视和违反国家法律及法规,违反合同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无视公司的利益,利用无效的董事会决议和董事长的特殊身份强行将金达公司占为已有,自2001年1月1日至今长达六年之久,将公司财产假公济私的霸占归属个人自由支配。给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郑州市圣宝利实业有限公司作为达公司股东对此违法事件提出抗议和诉讼,经管城法院于2004年11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王某违法的董事会决议无效,致使王某企图利用文字游戏骗取法律文件和变相合法占有公司财产的幻想没有达成。
2001年至今公司股东,金达公司及其董事、股东多次要求召开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要求交还公司帐目本,均因召集程序违法和公司董事长隐身故意回避拒绝交出账目本而失败,公司因王某一个人的特殊身份和背景,已有6年未审计公司财务预算,由于王某个人行为致使公司股东、董事和经理6年未知公司的一切情况,原告强行占有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执照和财产,以个人行为取代公司行为,使金达公司的一切权利成为其个人权利。
根据2006年1月1日生效的修改过的公司法有关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限责任公司应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没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决议,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和纪要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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