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济区法院一起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追偿纠纷以判决结案。
乙、丙均系原告甲的雇工。在2001年5月17日晚乙开车出大门,将开门的丙撞伤住院,并导致九级伤残。丙不告撞人的乙却将雇主甲告到法院。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判令甲作为雇主赔偿雇工丙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2640.12元。甲觉得丙不是自己撞伤的,却由自己赔偿全部费用太委屈,于是找到乙要求其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乙却不承认丙是自己撞伤的,拒不支付费用。于是甲一纸诉状将乙告至法院,依法行使追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可以认定乙撞伤丙的事实。乙在履行职务期间撞伤丙,没有确保行车安全,其本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甲向被告乙行使追偿权应予以支持。甲作为乙、丙的雇主,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本身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遂判决乙支付甲赔偿费用的30%。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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