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楼上楼下商户,原告是一灯具总店,被告为一网吧,双方共同使用一道楼梯。被告于2004年12月前搬至其它地方经营,原告却声称直到2005年3月才知道被告搬走,要求被告交纳2004年12月至2005年3月共四个月的房租及电费。原、被告对被告何时搬走争论不已,于是诉至法院。
惠济法院认为,网吧是公共场所,人流量较大,原、被告共同使用一道楼梯,原告应当知道被告是否在此营业。原告声称在四个月后才知道被告搬走,显然不符合情理及客观情况,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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