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河南省偃师市缑氏镇村民孙某因替人讨债不当,触犯了法律。于2006年4月20日,被河南省巩义市法院以非法拘禁最判出有期徒刑两年;以绑架罪判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替人讨债非法拘禁债务人儿子30天
1998年3月7日晚上,被告人孙某为索取原西村镇某煤矿矿长王某欠毕某的债务伙同李某等六人,经事先预谋,乘坐面包车到巩义市西村镇王某家中,强行将王某之子挟持到偃师市30多天,索要到1 8000元钱后才将王某之子放回。
替人讨债冒充警察绑架镇党委副书记
1998年5月5日下午,孙某为索要西村镇第三煤矿所欠毕某的债务伙同李某等七人乘面包车到巩义市西村镇,欲绑架该镇党委副书记。孙某开车将陈某四人送到西村镇后,孙某开车又将毕某送回偃师市唐僧寺一旅社里。戴某等三人分别穿着警服、保安服在西村通往310国道的公路大坡下面守候。下午7时许,见该镇党委副书记驾驶桑塔纳轿车出门后,戴某等三人冒充公安交警人员拦截并搭乘乔太吾的车,戴某、陈某采用暴力手段将该镇党委副书记按在车内进行殴打,姚某驾驶该镇党委副书记的轿车强行将其拉至偃师市缑氏镇唐僧寺旅社。期间,该镇党委副书记在唐僧寺旅社和佛光旅社被拘禁28小时,毕某向西村镇索要15万元未遂(某煤矿债务)。同月6日晚上1 O时许,公安干警将该镇党委副书记解救,陈某、姚某被当场抓获。
为救被抓“战友”绑架公司副总经理
1998年5月11日,被告人孙某伙同毕某经事先预谋并指使戴某等人乘车到西村镇堤东村欲绑架西村镇某公司副总经理路某与公安机关交换被抓获的陈某、姚某。经麦某探查,路某未到家,即决定戴某、麦某暂回偃师毕某处等候消息,由麦某在村中等候。当晚8时许,毕某接到麦某的电话,告知其路某在家,毕某即租车让戴某、麦某前去堤东,因未见到路某,戴某、麦某在乘车返回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孙某在逃。
几经劝说 投案自首
巩义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小涛以给他人索债为目的,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孙小涛还结伙欲绑架他人为人质,其行为又构成绑架罪。因其在进行绑架犯罪准备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施犯罪,属犯罪预备,对其所犯绑架罪,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孙小涛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能前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参与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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