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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法院成功办结三件“新奇特少”案

  发布时间:2006-04-21 08:19:42


    郑州高新区法院虽是刚刚成立不久的基层法院,但院风院纪好,法官素质高,近年来,成功办结了三件“新、奇、特、少”案,引起社会较大反响。这三起案件分别是:行为人盗窃3个窨井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三年零六个月案和盗窃5个消防栓上的铜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案,以及被告人毛某偷土七百立方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案。

    上述三起案件之所以“新、奇、特、少”,是因为平时不多见的原因。比如,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认为最不值钱的物质,但被告人毛某因盗窃这些被常人视之为无用的“土”而被以盗窃罪判了刑。近年来,郑州高新区某高校因建设体育场急需几万立方米土,被告人毛某获此信息后,便找到承包体育场土石方工程的李某等人商量为工地运土事宜,后双方达成协议,由毛某为工地运土,每方土6.5元。为逃避白天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一天晚上,毛某雇用了五辆自卸车和一辆铲车将河南省交通公路工程局郑州高新区项目部存放的七百方土盗走,得赃款4600元。

    当前,因窨井盖被盗导致行人受伤事件时有发生。许多司法部门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往往以盗窃罪定罪处理,但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三个以上窨井盖,且盗窃总价值较大时,其行为不但已构成盗窃罪,而且,他们在实施盗窃时,其主观上有放任道路上过往的行人、车辆发生危险的故意,客观上也有使过往的行人、车辆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其行为又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对被告人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正是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该院最近成功审理了被告人焦某因偷了三个窨井盖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此案宣判后曾引起省、市多家媒体的广泛关注,《人民日报》、《中国法院网》、《河南日报》、《大河报》、《河南商报》、《郑州晚报》及省市多家电视台均作了相应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反响,受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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