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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思考

  发布时间:2006-04-20 07:50:28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已发展成为一个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占总人口的三分之一以上,他们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存亡、民族兴衰。可是,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不论是从绝对人数来讲,还是从其在整个刑事犯罪所占的比重来看,均呈上升趋势。2001年—2003年间,上街区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2件32人,不起诉处理1件1人,多为14岁-16岁之间,全部属初犯。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的一面特殊的镜子,它能从反面反映社会文化、道德素质和人们的精神面貌,反映甚至暴露出社会某些方面的弊端和问题。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这部分犯罪未成年人本身的堕落,而且会影响、污染社会风气,腐蚀、毒害其他未成年人。应该承认,社会主义制度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广阔的前景,现实生活中也积累了大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经验,从而保证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是暴力性犯罪居多。近三年来,登封市的未成年人犯罪,涉及抢劫、盗窃、强奸等多种犯罪类型。

二是以侵害财产、人身为主要犯罪动机和目的的犯罪居多。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抢劫、盗窃案件占未成年人犯罪的98.3%。

三是结伙犯罪的居多。单独作案的案件只有4件4人,其余均为2人以上共同结伙犯罪。

    四是以突发性犯罪的案件居多。如16岁的朱某奸淫智障幼女案,系被告人看见被害幼女后,联想到黄色录像中的一些镜头而起淫心,趁四周无人犯案。又如何某、赵某抢劫案,被告人何某、赵某作案时只有15岁,他们在公园与受害人滑旱冰时发生冲突,在对受害人进行殴打后又抢夺现金120元;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准备、有预谋的犯罪,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也较大,如一5人未成年人盗窃团伙在一年间作案20多起,金额数万元。

五是未成年人犯罪年龄日趋低龄化。32名未成年罪犯中,16周年以上的仅11人;刚满14周岁的5人,其余均15、16岁。

笔者调查发现,这些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和一些不法分子的引诱、教唆,如在办理的肖红英教唆犯罪案件中,受到肖教唆而进行犯罪的就有5名未成年人,其中3人还不到13岁;二是部分未成年人过早地走出校门,未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三是缺乏社会的关心和家庭的温暖,如一抢劫、盗窃案中的张某、陈某作案时只有14岁,均系无人照顾的流浪儿,抢劫多则几百元,少则只有2元钱,盗窃从衣服、袜子到手机、摩托,用他们的话说只是为了生计。

其实,这些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主观恶性并不大,对这样的人群应教育从严、处罚从宽。除司法工作人员应对其帮教外,家庭、学校、政府以至全社会都有义务来关心他们、帮助他们、教育他们,尽力争取将他们从犯罪的道路上拉回来重新做人,将其改造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我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一些做法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工作,作为新时期检察工作的新载体,列入议事日程,要求全院干警积极参与。进一步在干警中树立强烈的维权意识,先后组织干警到学校等相关单位调研,参观青少年犯罪案例图片展,使干警充分认识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当前的迫切任务,认识到开展青少年维权的长远意义和现实意义,从而自觉主动地参与,并为这项工作出谋划策,实现了从“要我做”到“我要做”的转变,从而形成了领导重视、干警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是规范操作,讲求方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为了避免出现维权工作中热一时、冷一时的现象,我院以制度的形式使它经常化、正规化。我院每年的工作总计划、科室工作的具体计划,都要详细体现维权内容,重点维权科室要制定维权的实施方案,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计划,实施的情况和效果要定期向维权领导小组汇报,并将此项内容当作科室年终评比的一个量化指标。此外,为了使维权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操作,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制度”,从收案、讯问直至判决后的帮教都做了严格的规定。对在维权工作中取得明显成绩的,院里也专门规定奖励办法,鼓励干警做好、做实维权工作。

三是重视教育,开展宣传,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新时期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在实践中我们采取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相结合的方法,在惩戒犯罪的同时,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与11 所学校建立了“青少年维权联系点”,派出干警担任中小学的法制校长,经常深入学校进行调查研究,把握学生动态,与学校共商维权对策,并以到学校上法制课、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等形式,为学生提供服务。院里还成立法制宣教组,采用座谈会、图片展、广播节目等多种形式,开展送法上门活动,对新生入校法制第一课教育和毕业生走向社会的法制动员教育,共上法制课32节,举办图片展5次, 座谈会10次,受教育学生达3000余人。此外,我院重点对违纪在校生进行法制教育,共组织两批违纪学生到看守所参观,现场说教,以案释法,还与违纪学生座谈,开展谈心交心活动,增强他们遵纪守法的意识。

四是建立预防网络,与各部门联手共唱“维权曲”。我院在区政法委的牵动下,与人大、团区委、妇联、关工委、法院、公安、司法局、教育局“未保办”及部分中学召开了预防青少年犯罪座谈会,分析了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特点,提出了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新举措,并根据实际情况作了部署,此外,我院还积极参与团县委组织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号召青少年团员带头积极参与维权工作,其它相关单位也制定了相应的维权措施。我院专门成立了对外联系组,长期与相关单位保持联系,相互通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 我院上街开展了“维护青少年权益”的法律咨询,并向社会发放我院的维权联系卡,告知维权事宜,还到老年大学讲授“关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专题课2 课,以此来促进全社会对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关注,扩大维权的覆盖面。在区委、区政府的重视下,在我院与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有力的推进了维权工作的开展,从而促进了全社会的重视保护青少年权益的良好氛围的形成,也在全社会建立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有效机制。

                                  三、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1.由于我国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适用的强制措施制度,因而在实践中对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措施往往没有与成年人区别对待。

2.由于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起诉、不起诉的条件和范围等没有作特别规定,造成实践中对未成年人起诉、不起诉的标准把握上没有与成年人区别对待。

3.由于法律规定的欠缺,目前在办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没有实行分案起诉,这既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在法庭审理中也往往无法实施寓教于审。

    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刑事制度改革的目的是要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目标是探索并建立一套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教育防治功能的制度;整体思路是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以下是改革的具体构想:

建立未成年人案件立案监督制度。对于不应当立案的未成年人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以保证未成年人及时从刑事诉讼中解脱出来。

    建立未成年人案件侦查监督制度。对未成年人案件检察机关应适时介入侦查,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司法保护,切实防止诱供、骗供、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损害,同时有利于缩短办案期限,减少对未成年人的羁押时间。

建立未成年人强制措施制度。细化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逮捕条件,进一步落实“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的刑事政策。

    建立未成年人亲属会见制度。刑诉法没有规定亲属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应当适当安排亲属会见在押的未成年人。

    建立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人辩护、诉讼代理制度。刑诉法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辩护权和获得法律帮助权,应当明确检察机关有义务为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未成年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或诉讼代理人。

健全未成年人讯问、询问制度。刑诉法规定,询问不满十八周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当明确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讯问未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都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到场;讯问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根据情况有选择地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到场。

健全未成年人案件保密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案卷材料,应当明确在审查起诉阶段,除依法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外,不得公开和传播,不得泄露未成年人姓名、住所及其他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负面影响的材料。

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不起诉制度。制定规范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不起诉的条件、范围等方面的意见或规定,充分发挥不起诉在处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功能;建立污点消除制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不起诉决定书不进未成年人的人事档案,不给那些确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留下污点。

建立未成年人案件分案起诉制度。在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明确对未成年被告人单独向法院起诉,并规定较短的办案期限。

建立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的监督制度。制定规范未成年人适用缓刑、自由刑的条件、范围等方面的意见或规定,充分发挥缓刑在处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功能,强化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

建立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强调对犯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不能因此忽略对被侵犯的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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