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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制度的历史演进

  发布时间:2006-04-19 16:00:20


     证据是认定涉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善于审查证据、鉴别真伪,运用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关于证据的制度,从神示证据制度到现在的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有一个漫长的演进过程。简要回顾证据制度的历史演进,对于我们的案件审理工作仍有很大的参考意义。

                                    一、神示证据制度。

在奴隶制国家,实行控告式诉讼程序,诉讼由私人提起,司法机关对于社会上的违法犯罪案件,需待有人检举告发才予审理。古代罗马帝国就确立了“没有告诉人就没有法官”的著名原则。由于原告和被告人双方的利害是对立的,在审理过程中,往往各执一词。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人们认为神灵是最公正无私的,对于难以查明的案件事实和不易决断的争端,便通过多种方法诉之于神,采用定誓、水审、火审、决斗、卜筮、抽签等神示的方式来证实某些争议事实的真伪或判断双方的曲直。

这就是证据制度发展史最早出现的神示证据制度。神示证据制度建立在宗教迷信基础之上,是和当时的历史条件相适应的。它采用的各种检验和判断方法,都是唯心主义的。

                                   二、刑讯逼供的证据制度。

封建时代的诉讼程度具有纠问式诉讼的特点,刑事被告人处于无权地位,只是被拷问的对象。因此,刑讯与断狱必然紧密相联。司法官吏审判案件,通常并不需要确凿的证据。但却必须取得狱囚的口供,为获取口供,就有必要对不招供的狱囚拷刑逼供。

这就是封建时代的刑讯逼供证据制度。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制定的法律中,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主要是关于讯囚和刑讯的问题。刑讯逼供证据制度的法官在办案中运用证据查明案件情况,只需符合法律形式规定的各项规则,并不要求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所以,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这种证据制度在16至18世纪期间欧洲封建制国家中最为流行。在这种证据制度下,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必分析和判断各种证据的真实程度和它的证明力大小,他们唯一的职责就是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各种证据可靠性的百分比,机械地计算评价本案的各种证据,并且据以认定案件事实。这种证据制度把刑事被告人的口供规定为最有价值、最完善的证据,对案件的判决和被告人的命运起决定性的作用,由此导致刑讯逼供的盛行,而刑讯逼供的结果,则取决于受刑讯的不幸牺牲者的体格和忍耐力。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批判这种制度时一针见血地指出:“数学家解决这个问题要比法官解决好得多:按照筋肉的力量和神经感觉,怎样发现痛苦的足够程度,以便迫使完全无罪的人承认自已是有罪的。”法定证据制度虽然限制了法官个人的主观武判,但仍然是建立在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基础上。它将审理某些案件中运用证据的局部经验,当作一切案件中收集、判断证据的普遍规律;把某些证据的形式上的特征,作为评价所有这类证据证明力的标准;并且用法律形式规定了法官必须遵守的各项机械、死板的规则。这样就束缚了法官的手脚,限制了法官的大脑,使他们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可能从实际案情出发,收集和判断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这种法定证据制度,是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一种证据制度,而不是现代社会仍然采用的证据制度,更不能误认为法律对证据的种类及基本规则有规定就属于法定证据制度。

                                  三、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

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欧洲各国资产阶级革命先后取得胜利,资本主义制度取代了封建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相应地发生变革,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革。在诉讼制度上,采用了辩论式诉讼,废除了纠问式诉讼。原告和被告都是诉讼的主体,两者对立,法官居中审理。在证据制度方面,废除了法定证据制度,实行了自由心证制度。其主要内容是:一切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如何运用,法律预先不作规定,一概由法官自已判断和取舍。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信念,称为“心证”,“心证”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叫做“确信”。法官审判案件只根据他内心的心证来认定案件事实。为防止法官在运用证据裁判案件方面的绝对自由,又避免法官受到不应有的限制,主张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法学家认为:法官自由心证的形成,只有具备以下的条件,才能认为是合法的。这些条件是:第一、内心确信必须是从本案情况中得出的结论;第二,它必须基于一切情况的酌量和判断;第三,考察判断这种情况的时候,必须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它们的全部总和;第四,内心确信必须是对每一证据“依据证据的固有性质和它与案件的关联”加以判断的结果。自由心证制度从法律上摒弃了残暴的刑讯逼供和体现封建制度的各种规则,确定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被告人享有辩护权,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律上得到尊重,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的重大进步。这种制度赋予法官自由判断证据的权力,有利于从案件实际情况出发运用证据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但这种证据制度仍然是以主观唯心主义为其思想基础的,有其局限性。

                                  四、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

新中国的证据制度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适应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创立的。这种证据制度在发展过程中曾经同刑讯逼供、轻信口供、主观臆断等剥削阶级证据制度的影响作过激烈的斗争。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就是指从实际出发,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客观地收集证据,准确地审查证据,运用查证属实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制度。这种证据制度以辩证唯物主义为基础,是忠于客观事实同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辩证统一。实事求是贯穿于整个证据制度的基本精神。其主要特点是:第一、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是司法人员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进行证明活动的目的。第二,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只能靠实事求是的调查研究,以证据作根据。第三,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第四,坚持专门机关的工作同广大群众相结合,既强调司法机关在办案中的主动作用,又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这种证据制度,既禁止刑讯逼供,又不允许主观臆断;既克服了法定证据制度的形而上学和教条主义,又要求司法人员重视调查研究和尊重客观事实,有利于实事求是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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