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小李是个青年人,4月19日早上他乘公交车上班时,由于行人违章横穿马路,引起司机急刹车,期间,因小李没抓好扶手,随着惯性向前扑倒,并将一个老太太撞伤。经医院治疗,老太太花去了2000元的费用,让公交公司赔偿,该公司说责任是小李的,让小李被赔偿,小李说责任是公交公司的。那么,到底责任在谁?
答:
按法律规定,上述事件的责任应当由司机和违章横穿马路的那个行人共同负担,他们二者之间负有连带责任。但,我们认为,违章横穿马路的那个行人应负主要责任。这是因为,一,对公交公司来说,我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公交公司在乘客付了乘车费后,有安全将乘客送到目的地的合同义务,如果期间造成乘客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有责任给予赔偿;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如果违章横穿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本事件明显是那个行人违章横穿马路让司机措手不及造成的,因此,其应负主要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受伤的老太太可以向公交公司和违章横穿马路的那个行人任何一方要求赔偿,被要求赔偿的一方可以在赔偿后,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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