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时索要的彩礼金,婚事告吹后却拒不返还。4月19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索要彩礼金而引发的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王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张某彩礼金6000元及金项链、金戒指、金耳坠等饰品。
2005年初,家住该市城关镇的青年张某经人介绍,与女青年王某相识。经过短暂的接触和交流,双方决定在同年5月份订婚。此间,经媒人之手,王某向张某索要彩礼6000元和金项链、金戒指及金耳坠等物(共计价值4000元)。订婚后,因两人之间经常产生矛盾,婚事告吹,但王某却拒不返还彩礼及“三金”。张某无奈,只好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公断。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未能形成法定的婚姻关系,被告拒不返还礼金显然与法无据,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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