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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意培养学生 实则诈骗钱财

  发布时间:2006-04-18 15:27:18


    4月18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培养学生为名诈骗他人钱物的被告人李某,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05年初,家住登封市区的李某与王建合(另案处理)为了走上“共同致富之路”,注册成立了“登封市威豫矿业有限公司”。后由于经营无方,非但未能盈利反而亏了本钱。为此,二人决定依靠诈骗赚取不义之财。经过精心预谋,二人假意以需要培养大批学生为名义,给予多种优厚条件,向社会上的一些院校广发“请柬”,邀请这些院校负责人来登封洽谈委培学生的合作事宜。同年5月11日,二人采用让客户宴请和让客户购买礼品等方法,从上海交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负责人的手中,骗取现金及物品共计3100元。同年5月12日,二人又以同样方法,从青岛市高新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负责人手中,骗取现金及物品共计37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等手段,结伙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在案发后已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并自愿认罪,且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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